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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判决结果实例?

272 2023-11-24 13:52

一、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判决结果实例?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XX年4月13日被XX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XX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XX、代理检察员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XX、XX,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XX、XX,翻译人员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XX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XX年8月注册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管理该公司期间,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哈里发(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陈某组织生产、销售假冒“DOVE”、“JERGENS”等8件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价值155734美元,折合人民币1287001.35元。其中被告人陈某参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118272美元,折合人民币977411.64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产品销售记录、提单、现场记录及照片、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XXXX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复函、XX市公安局扣押文件清单等书证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等物证。

二、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标准: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处罚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三、假酒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判刑?

假冒商标罪,并且销售的是酒,一旦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判刑起刑点在八年,根据刑法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至15年,造成人员伤害的处15年至20年有基础

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规定,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和已经注册商标而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题或者是单位,任何人任何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故意假冒注册商标且情节严重的,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其刑事责任有:1、假冒注册商标的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假冒商标两种或两种以上获利三万元以上或其他情况的,依法应当判处行为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2、假冒注册商标的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依法判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抓获现场吗?

假冒注册商标罪不需要抓获现场。犯罪嫌疑人只要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且非法获利较多,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无论是否是现场抓获的,只要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并且已经达到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犯罪嫌疑人就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

六、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量刑标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按《刑法》地214条规定,销售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当初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犯,按照《刑法》的定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是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如果判决是共同犯罪,要一起承担法律责任。《刑法》第26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一定是承担全部处罚。

《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七、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如何定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解释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假冒注册商标罪单位为主体的犯罪,主要责任人以外的人如何判决处理?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商标侵权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单位犯罪 自然人犯罪

什么是单位犯罪?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能起到怎样的辩护效果,或我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去质疑假冒注册商标案是单位犯罪与否?解决这个问题,须先理解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区别。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情形。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采用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也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科以刑罚。假定并非单位犯罪,办案人员即只能按自然人犯罪来处理,仅追诉具体实施假冒行为的涉案人员之责任。

由此,站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立场,其多会提出案件应属自然人犯罪,这样公司就不用被处以罚金,假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实际操作者是公司的员工,若其无指示员工生产销售假冒涉案产品的,则其最终亦有可能被无罪处理。若站在员工的立场,其多会提出案件应属单位犯罪,这样大部分责任都应由法人来承担,其最终能够达到减轻处罚之目的。

那么,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如何辨析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这需要深层次理解单位犯罪的本质及仔细观摩其外在特征。首先,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在单位业务领域之内,是否在单位成员职务范围之内,假定涉案行为与单位业务没有任何关联,与单位的独立人格没有任何关联,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其次,单位犯罪是由单位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抉择,假定某员工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在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最后,单位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系归单位所有,即非法收益的受益对象是单位或单位的多数员工,假定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则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而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在此,值得注意以下几种例外情形,比如被追诉人注册了公司,涉案行为即使在公司的业务领域之内,决策即使是通过公司的正常程序,收益即使归公司,但假定案件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又或者是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为了更深入地理解上述问题,我们通过大数据统计,收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以实证探讨的方式,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剖析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的单位犯罪。

观点一:成立公司后主要以非法业务为主的,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案号:检例第101号

法院观点:检察机关还依法对万*国际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进行了审查,认定万*国际公司自2014年成立后截至案发,并未开展其他业务,实际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相关犯罪收益也均未归属于万*国际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不构成单位犯罪。

案号:(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号

法院观点:关于郑州**油脂有限公司是否系单位犯罪的问题,经查,郑州**油脂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9249759.5元,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542604件,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观点二:涉案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利益归单位享有,系单位犯罪

案号:(2020)豫刑终**号

法院观点;睢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并非是从事违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而成立的公司。经查,睢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睢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睢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原判认定睢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所判处刑罚并无不当,睢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案号:(2020)浙02刑申**号

法院观点:郑**明知曾**要求奥克斯牌子变压器,但你公司并未获得奥克斯注册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曾**联系郑**要求提供验收资料时,仍让其直接联系郑*予以配合,该行为明显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且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你公司对公账户显示与厦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多次资金往来,证明销售涉案变压器所得货款由你公司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你公司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并与他人共同参与到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原审依据该行为认定你公司为单位犯罪并无不当。

观点三:为了实施违法行为而成立公司的,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案号:(2021)粤19刑终***号

法院观点:关于本案是否为单位犯罪的认定。经查,上诉人王某某在“拼多多”注册“**新能源数码”个人店铺销售手机电池,且王某某供述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在“拼多多”网店的销售货款,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是单位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观点四:以个人名义实施,利益归个人所有,应系自然人犯罪

案号:(2020)粤03刑终***号

法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应当定性为单位犯罪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本案中,上诉人鲁某某接受客户订单,按照客户提供给其的样品,分批次联系不同商家从市场上采购了组装“NewRixlng”NR-2013蓝牙音箱的元件部件,联系印刷商家生产相关商标图样及“NewRixlng”NR-2013商标字样,安排公司生产部加以组装,并无证据显示上述犯罪行为均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故本案不应当定性为单位犯罪。

观点五:公司负责人的意志对认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有极大的影响

案号:案号:(2019)粤19刑终***号

法院观点:上诉单位欧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上诉人丘某某是欧某公司实际负责人,其对欧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可以代表公司意志。丘某某明知三*公司、科*公司实施了制假售假行为,仍然决定以欧某公司的名义向科*公司出售原料,欧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是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观点六:在辨析案件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时,需结合被追诉人的工作职责来判断

案号:(2019)苏09刑初**号

法院观点:关于被告单位江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系何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2系被告单位江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副总经理,工作职责包括组织和建立完善生产指挥体系,编制生产计划,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决定生产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等。涉案螺纹钢是何某2基于其工作职责主持、指挥公司员工生产,使用以公司名义购进的原材料,并运用公司生产设备加工而成,虽然案涉螺纹钢未能实际出售,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应认定是单位犯罪,抑或是自然人犯罪对被追诉人影响甚大,正确辨析两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站在刑事辩护的视角,这能成为一个有效的辩护要点。

九、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1种情形,“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假冒,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无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使用的行为。这种假冒行为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所谓注册商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依法获准注册登记,并在注册商标使用有效期内的商标。所谓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总值。它不同于销售金额,销售金额是指行为人出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在行为人已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全部卖掉的情况下,销售金额就是非法经营数额;如果全部或者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卖出,则销售金额与非法经营数额不同。它也不同于获利数额,获利数额扣除了成本。只要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第2种情形,“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单位名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行为。由于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与个人犯本罪的立案标准数额要求不同,因此,必须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别开来。只要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第3种情形,“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国际或者国内市场上具有重大影响、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对于人用药品商标,国家实行强制注册的办法;对未经注册的,禁止生产销售。行为人冒用他人人用药品商标的行为,必然会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更大的危害。因此,对于具有“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第4种情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附则的规定。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1种、第2种情形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且已经达到该数额标准的80%以上,即“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8万元以上”,或者“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40万元以上”。所谓“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曾经受过2次或者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至于受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2次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多长,均不受影响,只要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单位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到4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到8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第5种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符合上述关于本罪立案标准的四种情形之一。但其行为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等。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概念及其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问假冒注册商标罪可以判缓刑吗?

你好,1、即使是经营数额是30万,就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而缓刑只能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没有其它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缓刑的可能性不大;《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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