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西安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均应按规定时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1月1日至6月30日
企业登录西安红盾信息网(网址:www.xags.gov.cn),进入“网上年报系统”填写并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同时向社会公示。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1)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5项社保事项;
(2)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注: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仅分支机构填报)4项统计事项。
前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八)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企业发现其报送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进行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五、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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