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问,商标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等内容。(一)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二)禁止权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三)许可权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四)转让权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二、商标使用权限
可以贴标生产,要保证产品质量
三、关于商标权?
商标,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角度划分为8大种类。
(1)根据商标的构图形式来分类,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
(2)根据商标的用途和作用来分类,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根据商标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来分类,可划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4)根据商标的管理来分类,总体上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5)根据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动机来分类,可划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
(6)根据商标的寓意来分类,可划分为有含义商标和无含义商标。
(7)根据商标使用的方式来分类,可划分为主商标、分商标、商品群商标、具体商品商标。
(8)根据商标的载体分类,可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啊商标、气味商标等。
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约定俗成的称谓,而且汉语中的“驰名”原本的作动词用的,即传播、扬名的意思而不能作为名词的。在生活中与“驰名商标”对应的词是“名牌儿”,但二者仅近似而并为相同。其一,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同相当大的区域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什么地方性的驰名商标,而“名牌”则有“全国名牌”或“省内名牌”、“当地名牌”之分,其二,驰名商标指的是商标,而名牌有时并不指商标,可能指的是企业名称;其三,名牌的认定至今在国内无法律可循,仅是公众的生活用语而已,但驰名商标只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非经其认定的,不能称其为“驰名商标”;其四,也是最重要的,“名牌”的保护至今没有立法,而驰名商标则相应的法规和规章予以保护,能够有效地禁止他人的不正当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法律授权的全国商标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以及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为了保证驰名商标认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不得称其为“驰名商标”。对于伪称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之分不在商标的种类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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