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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有哪些

149 2024-03-07 07:41

一、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有: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的标志;2、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3、具有民族歧视、性别歧视的标志;4、不得作为商标的其他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5、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2. 商标法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 A. 与“红新月”相同文字 B. 同外国军旗近似的图形 C. 本商

B,本国国旗和外国国旗不是同作商标使用。

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 .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相同的标志 B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 .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相同的标志

B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近似的标志

C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四、哪些标记不可以作为欧盟商标进行注册?

 尽管一些标记符合商标的定义,但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驳回理由,这些标记仍不能被注册为欧盟商标,也就是说,如果此标记:

- 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

- 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

- 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

- 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

- 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品质或产地的不实描述;.

- 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 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

另外,因异议而被驳回的商标也不能作为欧盟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应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以下情况构成在先权:

在先的欧盟商标或申请;

- 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 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议或马德里协议的国际注册;

- 用于贸易的,在多个成员国内有效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

- 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

- 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联系到在先商标的可能性,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标有一定声誉,并且其显著性或声誉会因此受到不公平竞争和损害,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应该注意的是:驳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欧盟部分或国家,那么此欧盟商标不会获准整体注册。例如:如果仅在一个成员国有相同商标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那么此商标会因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而被驳回。

这些异议理由也作为欧盟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无效的理由。

答案转自www.ipr123.com

五、哪些特殊标识是不能申请英国商标注册的?

1、皇家军队、或皇家军队的任何主要盾徽、或任何与皇家军队或其盾徽十分相似的,极易引起误认的徽章或图案;

2、任何皇家旗帜的图形;3、女王陛下或任何皇室成员的肖像,或任何似是而非的模仿;4、很可能使人们认为申请人已经或最近已获得皇家的恩赐或授权的文字、字母或图形;

六、“大口饮”为什么不能注册商标?

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二款、三款之规定,所以不能作为注册商标。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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