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的头部主播一般都是和平台直接签约,此时主播获得的收入则为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照3%到45%的税率来缴税,由平台代扣代缴。比如A网红当月收入10万,平台按照国家个税征收税率来发放,该网红应该要扣掉45%,即是要扣掉29920元,最后网红到手的钱只有70080元。另外打赏所得是属于劳务费用,这部分要缴20%的个税。
网络主播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一个公司,在分成收入中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网络直播平台的工作人员要从平台拿工资,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前报道的网络主播补缴税款的事情中,应该说涉事主播漏缴个税,因为地税是管个税的,企业所得税是国税来管。
现在的问题是,网络主播的劳动所得属于哪一种劳动所得,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对于网络主播而言,一般不是网络直播平台的雇员,有的是签约经纪公司,有的是以自己个人名义。以个人名义的就属于独立劳务,取得个人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直播平台就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因为他们之间有合同或协议,会产生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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