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的监督检查
1、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制度规定,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向组织申报个人有关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党员、群众对申报人申报事项有反映,或申报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3、党委应督促领导干部认真执行本制度规定,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纪委要加强对本制度考核
适用范围
1、本委副科级以上在职干部、各科室科长、副科长。
2、委直属事业、企业负责人、本委直属企业破产清算小组主要成员。
3、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应申报的个人重大事项
1、本人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和装修房屋,参加集资建房及购置汽车的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品的情况;
4、本人的结(离)婚、本人及子女与国(境)外人员通婚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升学、深造、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6、本人及其配偶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因私出国(境)和境外活动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申报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9、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申报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它重大事项;
10、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申报的其它重大事项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