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1. 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 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的连续工龄也可视同缴费年限。3. 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的工作年限也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4. 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也视为缴费年限。5. 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也视为缴费年限。在泉州,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在泉州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或泉州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医保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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