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
中外合资企业具体行业限制包括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凭此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执照日即企业成立日。
二、什么是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合作创建的企业。在合资企业中,各方拥有相应的投资份额和经营权益,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和获得收益。
合资企业通常是为了实现资源共享、技术转移、降低成本、拓展市场等目的而设立的。
在合资企业中,各方需要签署合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进合资企业好吗?
时代不同了!改革开放初期,合资企业都是一些个外国大品牌,大公司进来的。哪个时候合资私企的待遇是远远高于国企的!而现在呢,有的合资企业根本就是一个笑话。很多所谓的海外华人带着很少的资金,跟我们兵临倒闭的企业合作。真的,他们给予工人们的待遇还不如一般的国企。
四、合资企业招聘流程?
和自己招聘一般先由人事专员进行初步面试,面试合格后,由人事主管及部门人员协同共同面试
当二面结束后,最终复试是由人事经理或业务主管经理进行,最终面试
五、上海合资企业排名?
1、上汽集团
成立时间:1978年
上汽集团即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1978年在上海市成立的一家大规模汽车企业集团,集团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整车和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也涉及汽车金融业务。
2、交通银行
成立时间:1908年
交通银行是1908年在上海成立的一家中央金融企业,也是我国的六大国有银行之一,拥有非常雄厚的实力,业务范围也十分广泛,涉及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等。
3、中国宝武钢铁
成立时间:1992年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992年在上海成立的一家大型中央钢铁企业,集团以钢铁制造为主要业务,业务范围也涉及新材料、智慧服务、金融、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
4、绿地集团
成立时间:1992年
绿地集团是1992年成立于上海的一家多元化企业集团,集团业务范围十分多元化,涉及房地产、金融、能源、酒店等多个领域,是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
5、浦东银行
成立时间:1992年
浦东银行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是1992年在上海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存款、贷款、金融债券、外汇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等业务。
6、太平洋保险
成立时间:1991年
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1991年在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也是中国十大最佳保险公司之一,公司业务范围主要涵盖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等。
7、中建八局
成立时间:1952年
中建八局即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司始建于1952年,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为核心业务。
8、上海万科
成立时间:1996年
上海万科即上海万科企业有限公司,是1996年成立的一家上海知名企业,公司业务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多个领域,是国内领先的房地产企业。
9、上海建工
成立时间:1953年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53年,是上海市一家知名的建筑公司,公司以工程总承包、施工、设计和装饰等为主要业务。
10、上海医药
成立时间:1994年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上海市成立的一家大型医药产业集团,集团业务范围主要涉及医药工业与商业两大领域,是全球制药行业50强的企业。
六、合资企业面试技巧?
过好外语关。合资企业无论招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车间工人,外方代表一般都很注重第一外语水平。其中,口语必试,往往口语关最难过。
外方代表在测试口语时,习惯让应试者用外语简单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英语居多。
许多毕业生本来外语水平很好,因无有准备,仓促上阵,无言以对,造成口语不过关。
笔试英译汉时,毕业生应抓住窍门,试题内容一般是与招聘企业业务相关的知识,或是合同,或是报关单,或是说明书等,在遇到试题大量单词不懂时,可找认识的单词判断该题的大体形式或内容,然后紧扣题去联想,去发挥。
七、合资企业如何合作?
合资企业合作需合伙人方向思路一致,按规定的章程办事,做事公开公平公正
八、中日合资企业前景?
关于未来中日两国的合作,可以说在任何领域的合作空间都很宽广。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将更加注重高质量发展,以下十大领域可能成为未来中日经贸合作的重点领域:
第一,全球价值链中的合作。日本在全球价值链中处于上游,中国处于中下游,中日两国产业结构不同,互补性很强。直接投资与价值链合作密切相关,目前中日之间的相互投资很不平衡,日本进一步开放市场,促进中国对日直接投资还有很大潜力,通过扩大对日直接投资也可以强化中日两国在全球价值链、供应链的合作。
第二,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经济领域的合作。日本在环境保护、环境治理方面有过深刻的教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日本拥有世界一流的节能环保技术,中国拥有巨大的环保市场,中日两国环保领域的合作互补性强,基础牢固。治理环境是党中央确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到目前为止,中日两国以“中日节能环保论坛”为依托,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取得了喜人的成果,今后还可以以雾霾治理、水质污染治理为重点继续推进合作。
第三,在世界前沿领域的合作。中日两国在信息产业,如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城市以及生命科学、生物工程等世界前沿领域的合作方兴未艾。在这些新领域,中日双方各具优势,大多可实现水平分工的合作。
九、中法合资企业特点?
(1)中外双方或多方面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
(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
(3)由于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因而中外投资者以投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
(5)合营企业中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合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有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可以直接从国际市场采购原材料,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市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直接向外购银行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8)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标志之一是,外方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否则,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十、合资企业如何缴税?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以上述计算的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根据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征免税按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看个活生生的例子,会好理解一点: 某中外合作企业的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中方股东,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纳税辅导,共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348万元,保证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相关事实 中国境内的A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业务范围为矿产勘查,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方加拿大M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持股比例为61%,中方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持股比例为39%。 2009年12月,M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A公司61%股权作价155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B公司。 案件处理 2010年,税务机关从B公司获悉,M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了B公司,这一消息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 税务人员调查后获知:M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作价15500万元人民币,同时截至转让股权前,M公司以现金和其他出资方式实际累计出资2019万元。认定相关事实后,税务机关告知境内受让方B公司,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公司对非居民企业外方M公司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但就以上股权转让行为,M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得应按照中加税收协定第二十条中的“其他所得”类在加拿大缴税,并提交了《关于在加拿大缴纳税款的申请》。经核查,税务机关认为,M公司上述交易事项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收益,应适用中加税收协定第十三条中的“财产收益”类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适用第二十条。 经过与企业进行多次宣传解释与沟通,最终达成共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加税收协定第十三条,M公司应就其在中国境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以及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 定,M公司取得的转让所得,应以其股权转让收入15500万元减除其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2019万元后的余额确定,即应纳税所得额为13481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348万元。该笔税款由B公司负责扣缴,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M公司转让股权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其所书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依“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即8万元。最终B公司扣缴M公司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共计1356万元。 案例启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双方可以成立法人企业,也可以采取非法人的方式合作经营。但无论是否有股权,或是否成立法人企业,一方投资者转让其在合作企业或合作项目中的股权或权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都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并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应该注意的是,在非法人合作经营的情形下,非居民企业可能因派人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等而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其转让股权或权益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非居民企业对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就是25%,而不是按10%税率扣缴。 通过这个案例应该认识到,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鉴于非居民企业税源与居民企业密切相关,因而以居民企业为抓手是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有效保障。同时,针对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理解存在困难的情况,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内资企业也能了解国际税收法律及政策,明确其在跨国交易中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与非居民企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或领受(签订合同不一定在境内),签约双方均应作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这也是非居民企业和税务机关在税务处理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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