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
1.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0周岁;
2.已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3.在市城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4.本人在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参加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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