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的户口放在自己户口本上即挂靠户口,对户主没有影响。 挂靠户口是指将某个人或某个家庭的户口上在另外一个家庭的户口上,户口的迁入,只要户主同意,并向户籍派出所写一份同意该人进户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派出所是容许迁入的。非亲属户口挂靠不产生直接法律问题,户主无需对挂靠人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户口挂靠在亲友家中的,由挂靠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对本区、县内挂靠的,申请人持迁入地派出所批准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持户口迁移证、亲友户口簿、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的挂靠户口责任书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对跨区挂靠户口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2、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的挂靠户口责任书及其户口簿;
3、本人及被挂靠人居民身份证;
4、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
5、落户地村居或单位出具长期居住证明和接收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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