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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股权怎么转让?

222 2023-12-08 01:55

一、酒店股权怎么转让?

酒店股权可以采取拍卖或收购方式转让。

二、股权转让转让资金归谁?

首先,股权转让是指目标公司股权的转让,资金的支付应当是从受让方的账户上支付到转让方的账户上,并不是支付到目标公司账户上。

第二,现在很多地方的税务局强制要求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提供股权转让款已经支付的转账记录,这一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以与他们据理力争,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款支付时间未到而无法提供转账记录的,可以告知税务部门,不给办理变更会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如果税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要求将转让款支付到目标公司账户上,直接告知他们,请他们提供执法依据,因为这是违法的。

只有投资款,或者增资款才是支付到目标公司账户上的。

所谓增资款,就是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承担增加资本的股东应当将资本注入目标公司设立的验资账户。

只有这种情况下,所谓的“股权转让款”才会支付到公司账户。

想必您清楚了吧

三、ppp项目代理费怎么收取?

目前PPP咨询行业没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一个单体项目为例,价高的有百万的,便宜的有十万就给做的,但能肯定一点是一分价格一分货。

质量的话主要考查两点,一是公司实力与名气,因为咨询毕竟是属于智库行业。

二是实际操刀的项目经理的经验。招标代理费用的收入一般都是按照国家1980号文执行的,具体价格可以他们谈

四、股权转让声明怎么写?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在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XX%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XX%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XX%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XX%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XXXXXX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XX%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XXXXXX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XXXX元。  第三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四条 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X方承担。第六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XX‰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X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  年月日

五、股权转让份额怎么计算?

转让价格计算方法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六、股权转让怎么认定关联?

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皆设定了关联方的规则,本文将简要分析如何认定关联方,不同规则对关联方认定的差异,认定关联方的法律意义等问题。

《公司法》

《公司法》第216条规定了关联方的认定,即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可知:

第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有关联关系,此为肯定列举条款;

第二,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是关联关系,此为概括条款;

第三,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此为否定列举条款。

《公司法》第21条和第124条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上对关联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果未予回避,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综上,《公司法》定义了关联关系,除明确列举的以外,根据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实质来认定,如认定具有关联关系,规定一方面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另一方面应在董事会回避表决。《公司法》设定关联方的规定是为了防范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利益,最终侵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一)关联方之认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其中,关联自然人包括:

第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大股东”),未明确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第二,上市公司或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明确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关联方;

第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未明确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和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2.关联法人包括:

第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明确间接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及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第三,由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由关联自然人担任监事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此外,认定关联方需要注意:

第一,过去12个月内或通过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上述关联方情形的,应认定为关联方;

第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认定为关联方;

第三,上市公司与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

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交易对方为下图中的主体,相关董事即为关联董事: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系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2.2条确认的股东,如交易对方为下图中主体,相关股东即为关联股东:

另外,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也是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范围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10.1.5条规定关联方范围有些许差异,具体如下:(1)交易对方为持股5%以上股份法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或者(2)交易对方为持股5%以上法人股份法人控制的企业,持股5%以上股份法人将认定为关联股东,因而该交易是关联交易。但是依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4条的规定,交易对方并不是关联法人;

另一方面,(1)交易对方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或者(2)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交易对方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列明的关联方,该交易应认定为关联交易,上述控股股东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应该回避,但是《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2.2条并未要求回避。

3.重大关联交易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4.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担保: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9.7条的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上交所上市规则》为防止关联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设定了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披露制度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一)关联方之认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认定的关联方范围与《上交易上市规则》基本相同,仅仅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部分,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即持有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具体如下:

(二)关联方适用的规则

除确认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的特殊程序外,《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了关联人报备制度,即(1)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2)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的》”)认定的关联方范围与《上交易上市规则》基本相同,仅增加持股5%以上股份的法人的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方,具体如下:

另外,除个别表述存在差异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关联方范围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基本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36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即企业个别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存在差异,合并财务报表中不披露已经包含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就是说不披露企业与他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会计准则第36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关联方的范围如下:

其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是一方有权决定、或共同决定、或参与决策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三者的区别在于程度大小不同,未限定于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的形式实施控制或影响,通过协议实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也符合《会计准则第36号》第三条的定义。该条实际上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认定关联方,认定原则即一方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系兜底条款;

第二,虽然《上交所上市规则》和《会计准则第36号》都设定了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原则,但是侧重点略有不同,《上交所上市规则》强调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情形,《会计准则第36号》认定原则为一方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企业能够对其子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企业的子公司应该是企业的关联方;

第三,不同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会计准则第36号》未明确列举关键管理人员和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最终都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认定;

第四,不同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企业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也是企业的关联方,如上文所述,该部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仅在企业个别报表中反映,合并报表无需体现。

由于两者上述认定关联方的差异,实践中存在将上市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同时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不予以回避的情形,也有不将上市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的案例。《上交所上市规则》等设定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机制,是为了在决策相关事项时防止利益冲突的出现,上市公司与子公司虽是《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的关联方,上市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利益冲突,上市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也不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不存在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五,《会计准则第36号》似乎没有明确指出企业的实质控制人为企业的关联方,同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未明确列为企业的关联方。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的主体,因此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就是关联方。

第六,不同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会计准则第36号》没有对潜在的关联方进行规定。

第七,除此之外,如果逐一比较,我们发现《上交所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还有诸多差异,如(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2)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份股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不是《会计准则第36号》列明的关联方;(3)企业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不是《上交所上市规则》列明的关联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即确立了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的规则。凡是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四条规定的关联方,都应该进行核查和披露。另外,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三条进行实质判断。

企业如何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一)企业IPO如何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54条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虽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没有规定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事项,但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51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因此,企业IPO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并参照交易所上市规则划定的范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有关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应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如何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1)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2)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3)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要首先关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各方要发表意见。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关注重组对减少关联交易的影响。

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重组报告书》应披露交易标的在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关注标的资产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

综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披露关注三个方面,分别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如何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应当根据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因此上市公司非公开需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2、另外,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即,上市公司非公开也需要关注重组对减少关联交易的影响。

(四)企业新三板挂牌如何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根据《挂牌审核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规定》,公司应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完整披露和列示关联方名称、主体资格信息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应区分经常性与偶发性关联交易分别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2条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因此,企业新三板挂牌时应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挂牌成功后,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同时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认定。

七、股权转让净值怎么算?

一、股权转让净资产怎么算

  根据账面所有者权益合计*该股东在公司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净资产份额=130*(8%-2.75%)。

  二、净资产的原理

  净资产=资产-负债(受每年的盈亏影响而增减)

  企业期末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不等于或不代表”净资产的市场价值。

  由于是市场价值(通常是现在的市场价值),当然“不等于或不代表”企业期末的所有者权益金额(这里是历史成本)。

  净资产就是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其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净资产是企业集团资产超过负债的部分,即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值。净资产代表企业集团所有者(企业主或股东)在企业中的财产价值。它包括股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由于企业集团的资产净值,属于股东所有,所以在会计上把它称为“股东权益”。它是反映企业集团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

  净资产受所有者原始投资、追加投资、企业集团后来发生的利润和损失,以及从滚存的利润或投资中提走的数额等的影响。本方案的基础数据中,为反映企业集团股东权益和信用风险的大小,只包括有形资产在内。至于企业集团信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暂不参与计算。

  考虑到综合实力评价应反映企业集团持续、平稳地发展的实际,净资产按三年年末平均值计算。即:

  净资产=(本年年末净资产+上年年末净资产+两年前年末净资产)÷3

  计算式中的年份界定同营业额。

  如果采用利润的实体观,净资产等于股东权益加债权;如果采纳利润的所有权观,净资产等于股东权益。

八、股权转让所得怎么申报?

1、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2、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3、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九、个人转让股权怎么申报?

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相关资料和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报《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告规定,具体实际操作要求如下: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相关资料和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十、个人转让股权怎么收款?

股权转让是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股权买卖交易行为,股权转让款由受让方给付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有三种,可以以现金、资产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股权支付。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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