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关于销售者的责任需要区别对待:
1.销售者知情;也就是销售者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即便提供商品买卖合同、相关发票、进货单等,依然不能免除或减轻处罚,需要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见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2.销售者不知情;也就是销售者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够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且能够说明提供者,即对商品来源能够说清楚并有形成合乎逻辑一致性的证据支持。这里的认定比较严格,首先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商品销售者,其次销售者主观上必须处于善意,最后客观上销售者要能够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足够证据。这样才可以免除自身责任。见商标法第六十条。
总之,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判断,然后进一步区分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承担责任大小等。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