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一是污染环境类;
二是破坏资源类;
三是食品药品安全类;
四是英烈权益保护类;
五是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类。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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