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材料,即:
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场所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
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及个人简历。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是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规定,要具备《条例》所规定的要素,并在其章程草案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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