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员应当具备个人素质,使其能够按照第 4 章所描述的审核原则进行工作。 审核员应当:
a) 有道德,即公正、可靠、忠诚、诚实和谨慎;
b) 思想开明,即愿意考虑不同意见或观点;
c) 善于交往,即灵活地与人交往; d) 善于观察,即主动地认识周围环境和活动;
e) 有感知力,即能本能地了解和理解环境;
f) 适应能力强,即容易适应不同情况;
g) 坚韧不拔,即对实现目标坚持不懈;
h) 明断,即根据逻辑推理和分析及时得出结论;
i) 自立,即在同其他人有效交往中独立工作并发挥作用;
如果是专利局下属的审协中心的审查员是没有编制的,是合同制,如果是专利局直属的审查员,应该是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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