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单位财务领导同意是没有权利查看会计档案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财财会32号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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