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但对按照新准则规定,不再计提福利费,所以目前发生的福利费在此科目核算,待此科目结平无余额时,新发生的福利费在“管理费用-职工福利”科目核算。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管理费用-职工福利”科目本年合计数在工资薪金支出的14%以内,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当调增应税所得额
企业福利费现在不计提了,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费用,但是计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不得超过本年度企业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允许转入下年度费用,下年度累计福利费同样不能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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