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包有效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始,至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三包有效期期满之日止。例如,开具发票为1995年9月1日,整机三包期为1年,则期满之日为1996年9月1日。
(2)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比如1996年2月里日开具的发票,三包期限为1年,买的产品应该三包到 1997年 2月 1日,但到时若赶上经营者1997年2月1日是法定休假日不营业时,该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可以顺延到1997年2月2日。
(3)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产品修理或者因无修理零配件待修等情况,其三包期限均按修理占用时间或者无零配件待修时间顺延相应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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