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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