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应具备以下条件:
● 孵化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在孵企业
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
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条件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
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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