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税法规定,对于购入的免税农产品可按买价(或收购金额)的9%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会计核算时,按购进免税农产品有关凭证上确定的金额(买价或收购金额)的9%作为进项税额留待抵扣,扣除13%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购进农产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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