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开采矿山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矿山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施工企业怎样计算资源税?
施工企业一般是代扣沙石资源税。按照0.5元每立方米代扣。施工企业在收购沙石的时候应向供货单位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资源税乙种证明,如果没有,就应代扣资源税。
三、无证采矿处罚标准?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采矿罪罚金数额根据采矿数来定。
四、非法采矿2021标准?
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五、非法采矿拘留标准?
一、情节较轻的,治安管理处罚或行政处罚: 予以训诫、警告、罚款、或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对非法开采使用的铲车、挖掘机等设备可以实施扣押。
二、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非法开采砂石料,不但造成国家环境资源的严重破坏,还可能由此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三、《刑法》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采矿区建设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延安市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煤炭开采、洗选企业,原有矿井改造、产业升级等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清洁矿井建设条件
(一)执行“三线一单”和矿区规划准入制度。新建煤矿须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有关规定,产能符合我市煤炭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煤炭行业有关准入要求。
(二)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煤炭开采企业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煤炭开采企业向区域环境排污的,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对于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区域环境质量不满足功能区划或考核要求的排污单位,要制定升级改造方案,达到环境质量要求。
(四)落实总量控制制度。煤炭开采企业所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陕西省总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落实生态治理恢复方案制度。所有煤炭开采企业应编制生态治理恢复方案,原则上5年对已编制的方案进行修编并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阶段性生态治理完成后,应组织开展专项验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六)落实应急预案制度。煤炭开采企业要按照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办法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七)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煤炭开采企业须5年内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并向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三、清洁矿井建设标准
(一)水污染防治建设标准
1.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分类处置系统,未经处理的矿井水不得外排,确需外排的,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主要污染物应当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生产区要建设煤矿雨水收集设施和废水应急设施,集中收集的雨水经处理后回用,严禁外排。废水应急设施的容积要满足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的要求。
3.煤炭开采企业要配套建设选(洗)煤厂,选(洗)煤厂生产废水经处理后闭路循环利用,严禁外排。
4.工业场地要按照分区防渗原则,对储煤区、煤泥晾晒场、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可能造成污染的区域要分区做好防渗。
5.煤炭开采企业要对矿区地下水进行监测和隔离保护,煤矿开采作业区涉及居民区域的,应编制居民用水方案,保障周边群众用水安全。
(二)大气污染防治建设标准
1.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有关要求,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拆改和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35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须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涉及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执行;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拆改。
2.煤炭开采企业应当设置密闭的运输、洗选、贮存系统,并对进矿道路、厂区内路面采取硬化、绿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覆盖等措施,避免和减少对大气的污染。煤炭集装台应当设置原煤筒仓、储煤棚,实施场地硬化,不得露天堆放。
4.煤炭运输、装卸应当采取全密闭措施,防止漏撒和扬散。企业运输车辆和厂区作业车辆出厂时要洒水喷淋,避免污染。冬季12月份至次年3月份车辆冲洗设备停用期间,要增加机械化清扫次数。
5.煤炭开采企业要推进煤矿瓦斯安全环保利用途径,减少瓦斯排空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三)固废处置和噪声污染防治建设标准
1.煤矿及洗选煤厂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煤泥堆放场。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的,其占地规模、选址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制定综合利用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煤矸石、煤泥临时性堆放场选址、设计、建设以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严禁将煤矸石、煤泥等混放。
2.煤炭开采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综合利用的,须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要设置临时暂存场所,且规范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渗措施和建立转运台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3.生活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定期清运至附近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4.煤炭开采企业对各生产工段的噪声源、振动源、采取消声减振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声环境质量达到中、省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生态环境治理标准
1.煤炭开采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矿区林、草植被恢复,保护煤炭开采区域生态环境。开采区林草覆盖率不低于90%,生活区绿化率不低于40%。
2.煤矸石堆场、建设工程或者道路临时占用地要进行生态修复,矿区周边和矿区专用道路(包括排矸道路)两侧设置隔离绿化带。工业场地和专用道路(包括排矸道路)应进行硬化。
3.资源整合、资源采空区废弃的工业场地,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进行生态恢复,恢复自然环境原貌。
4.对发生地面塌陷、地裂缝、岩移、震裂及其他造成地表生态破坏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清洁矿区生态环境管理标准
(一)煤炭开采企业要从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出发,按照新政策、新标准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环境质量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环保治污设施不到位、生态恢复不彻底的进行改造升级,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二)煤炭开采企业应当优化矿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绿化区的功能布局,彻底整治矿区存在的各类“脏、乱、差”问题,切实营造整洁、美观的清洁矿区环境。
(三)煤炭开采企业要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置专职负责领导和环保工作人员,建立专门管理档案,完善各类设施环保运行台账和记录。
(四)煤炭开采企业要保障各类环保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因检修、故障停用时,要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因设施停用造成的环境影响。
(五)煤炭开采企业要加大矿区环保宣传,各区设置环保宣传专栏或标语,环境管理制度上墙,环保处理设施设置操作提示牌,强化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意识。
(六)煤炭开采清洁矿井建设的监管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不建清洁矿井或管理不善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责令整改,依据情节予以处罚。
(七)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的清洁矿井建设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分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做好煤炭开采企业日常监督管理。
五、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延安市煤炭开采清洁文明矿井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二)本标准由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七、采矿企业占地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采矿企业为采探矿的需要征用农用土地的,可以凭采探矿权证和规划图,到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地。征地申请专利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配合企业进行具体的征地补偿工作的。 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补偿费; 林地、开荒地参照耕予以补偿; 荒山只有地土地补偿。 以上三种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当地市级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确定。 以上补偿由征地部门拨款到村委会。其中的土地补偿是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使用;安置补偿,是补偿给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由村委会负责分配给失去土地的农民;地上物补偿是补偿给地上物的所有权人的,由村委会负责转发给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八、采矿企业贷款如何贷?
采矿权才可以进行抵押贷款,而且要做专门的采矿权价值评估。采矿许可证是矿山开采所需证照之一,本身不具备抵押价值。
九、北京有什么采矿企业?
京西八大矿:门头沟煤矿,杨坨煤矿,木城涧煤矿,大台煤矿,王平煤矿(位于门头沟区),房山煤矿,大安山煤矿,长沟峪煤矿(位于房山区)。
北京矿务局是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兴建于1949年。原名平西煤矿公司,1950年改称京西矿务局,1968年改为北京矿务局。
十、中国采矿企业数量
中国采矿企业数量的发展趋势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采矿大国之一,其采矿业发展一直备受关注。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的采矿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采矿业的重要性
采矿业是国家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经济的增长和工业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中国作为一个资源大国,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例如煤炭、铁矿石、铜、铝等。这些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对于确保国家的工业生产和经济增长至关重要。
随着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这就需要更多的采矿企业来满足市场需求。因此,中国的采矿企业数量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中国采矿企业数量的增长
近年来,中国采矿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过去十年间,中国采矿企业的数量几乎翻了一番。这主要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采矿技术的进步。
首先,国家政策的支持是中国采矿企业数量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家政府对采矿业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推动采矿业的发展。这些政策包括加大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采矿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力度,加强对采矿企业的扶持和引导等。这些政策的出台为采矿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采矿技术的进步也是推动中国采矿企业数量增长的重要因素。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采矿技术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为采矿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可能性。新的采矿技术不仅提高了采矿效率,降低了成本,还减少了对环境的影响,这使得采矿企业更具竞争力。
中国采矿企业数量增长带来的挑战
随着中国采矿企业数量的增加,也带来了一些挑战。首先,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面临着更大的压力。虽然中国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但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需要更加谨慎和有效。因此,对采矿企业的要求也更高,需要采用更加环保、可持续的采矿技术。
其次,采矿企业数量增加也带来了市场竞争的加剧。随着采矿企业的增多,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采矿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通过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提升来赢得市场份额。这对于采矿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中国采矿企业数量未来的发展趋势
展望未来,中国采矿企业数量仍有望继续增长。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依然十分旺盛。因此,为满足市场需求,中国还将继续鼓励和支持采矿企业的发展。
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采矿技术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使得采矿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这将有助于中国采矿企业数量持续增长。
结语
中国采矿企业数量的增长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国家工业化进程的推动力量。中国政府对采矿业的支持以及采矿技术的进步,为采矿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然而,采矿企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环保意识。展望未来,中国采矿企业数量有望继续增长,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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