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吗?
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如果你这时候有视同销售的业务的话,那么这时候是从销售的业务和你正常销售的业务是一样的,都是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的,你可以把它合并了,你的正常的销售业务范围里以内就可以了,这时候合起来计算你的销项税额就可以了。
二、以旧换新销售算视同销售吗?
以旧换新视同销售,在会计实务账务上处理借记主营销售收入,应交税金贷记其他应收款。正常结转成本,切记,商品销售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收到的。旧的商品计入库存原材料或者采购成本,冲减其他应收款。以旧换新是能够促进商品快速销售,加速商品流通,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
三、视同销售概念?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的情况包括: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四、托收承付视同销售吗?
托收承付可以视同销售。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应当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承担纳税义务。
五、委托代销视同销售吗?
按照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以及销售代销货物,以上两种行为视同销售。
六、代销服装视同销售吗?
代销服装也是一种销售!代销和经销有一定的区别,是货主将商品放在某一个可以销售服装的店铺,并和店铺约定销售成功后店铺可以获得的提成,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全部销售完毕,店铺再把剩下的服装全部退回给货主。代销的方式店铺没有任何销售上的压力,也不需要支付现金,要在有销售的情况下再获得提成。
七、视同销售分录?
视同销售的分录: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八、生产原油自用视同销售吗?
按照税收法规关于视同销售条款的有关规定,生产原油自用必须视同销售并进行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这是因为:
企业自用自己的产品如果不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就会造成国家应收税款流失;
企业自用自己企业产品如果不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会造成企业利益流失。
九、以物抵债视同销售吗?
以物抵债,应视同销售处理,双方应该互开发票给对方入账、抵扣,否则会导致双方只有销项税额没有进项税抵扣,会额外增加双方的税收负担.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48号),来看是否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增值税中也属于视同销售,还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税.
十、生产产品自用视同销售吗?
谢邀。对于货物来说,视同销售的规定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全面营改增前,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中本来就不含购进的货物
,全面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不存在,上述规定中的第(四)项整个就不成立了。
故,全面营改增后(其中的3和4在全面营改增之前也不视同销售):
1、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工程(不动产)建设,不视同销售;2、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工程(动产)安装,不视同销售;3、企业将购入的商品用于工程(不动产)建设,不视同销售;4、将购入商品用于(动产)安装,不视同销售。
另外,还有一个文件的部分条款容易忽视(全面营改增后暂时还没有全文废止),即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四)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
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注意:如果不是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不视同销售。再说,这个规定在全面营改增之后本来就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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